Article 10

Amended

在下列岗位工作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一)火车、机动车、飞机、船舶的驾驶、指挥;

(二)高空作业;

(三)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操作;

(四)剧毒物品,电力、煤气、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

(五)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

(六)从事涉及国家机密工作;

(七)其他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