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及商品;
(二)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等,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居民销售原煤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加热、熔融沥青不使用密闭装置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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