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本市实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对象应当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或者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计划,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家创办的企业进入特别社区孵化器或者加速器的,政府给予下列支持:

(一)根据项目需求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引入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的,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匹配入股;

(二)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按照规定给予扶持;

(三)市级各类产业和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支持,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按照国家和省计划要求给予配套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