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特别社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特别社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各特别社区发展的主导产业。
编制特别社区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别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别社区发展规划编制特别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特别社区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