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

(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血站及其设置的站外采血点的审批,颁发许可证;

(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

(六)采取措施促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七)对医疗机构节约用血实行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八)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