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临床需要用血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凭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一)在本市已献血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二)公民可以凭其家庭成员的无偿献血证书或者其所在单位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证书和有关证明享受互助用血;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年龄或者《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又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凭有关证明,可以享受社会援助用血。
不具备前款规定用血条件的公民临床用血时交纳用血互助金,其中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定向互助、援助的部分免交用血互助金。交纳用血互助金的公民,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献血的或者其所在单位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可以退还其用血互助金。
急救病人临床需要用血时,由医疗机构先行供血,病人、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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