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采取管制疏导措施无效后,对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

(二)责令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开现场;

(三)对于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强行驱散;

(四)对经强行驱散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

(五)收缴信访人员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及用于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