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Article 10Repealed信访人提出涉及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商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5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