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Article 17In force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