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2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