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

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