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规范以及标准的情况;
(二)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安全监管意见;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