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hapter 4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Article 22Amended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