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1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7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6年8月1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鼓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Chapter 3分类与管理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驻银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农贸、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尾菜等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Chapter 4分类收集与运输处置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集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
(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车次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资源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一般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