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关闭、解散等,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30日内进行协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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