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样式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重要器官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