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