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产前筛查或者产前诊断、高危孕妇筛查及管理、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治服务,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五次产前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