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Article 4Repealed撤销职务案,一般应当由原提请任命机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1989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