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撤销职务案,一般应当由原提请任命机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