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未达到预防控制效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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