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推动医疗、养护、康复融合发展。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在内部依法设立医疗机构或者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也可以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康复设备或者设置康复区,开展专业化康复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和老年护理院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其纳入。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康复护理为重点的养老服务,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