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禁止下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一)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接受有偿服务、订购报刊杂志、音像制品;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

(四)违法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六)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已收取的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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