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各类企业园区优先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园。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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