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
(二)不依法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拖延、拒绝处理案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