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经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后,于每年一月拟订本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