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

(三)规定本市的特别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