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形成初稿,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