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开展能源节约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亮度和能耗。

城市照明应当推广高效光源和灯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产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设施。

鼓励城市重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的单位和住宅利用内光外透减少其他景观照明能耗。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