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符合建筑物、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和控制。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