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需要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参加康复治疗、就业培训等活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机制,定期通报戒毒康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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