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责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公开、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