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依法处理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应当听取其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