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绿化管理、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建筑管理、道路运政管理、道路桥梁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身份证件。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