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噪声等值线大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经批准在机场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空管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安全和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