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学校的;
(五)未定期对学校校舍的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六)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七)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八)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