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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