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4 教师Article 38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地区学校教师的津贴、补贴标准,改善教师生活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