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Article 26In force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抽查。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