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炸鱼、毒鱼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电鱼、设网捕鱼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区域或者时段游泳、垂钓,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绿化设施的,可以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占用绿地的,可以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广场、步道、水域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折、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六)乱扔垃圾,焚烧垃圾或者物品,随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在公园、绿地、广场、步道违规停放车辆的,机动车辆可以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辆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八)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每只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九)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携犬不束牵引绳、宠物粪便不作清理,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