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苏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