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下列生态功能区域:

(一)水稻田;

(二)生态公益林;

(三)重要湿地;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风景名胜区;

(六)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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