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