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领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猎捕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

(一)承担科学研究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任务的;

(二)驯养繁殖单位必须从野外取得种源的;

(三)承担科学试验、医药和其他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补充或者更换种源的;

(四)自然保护区、自然博物馆、大专院校、动物园等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补充、更换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五)因外事工作需要必须从野外取得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猎捕的。

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种类、数量和年度猎捕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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