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低收入农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住地区)公布低收入农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村(居)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初审后,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五)县级人民政府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由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确认的名单。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