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的;

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规定报批,擅自施工的;

 (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