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商业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摊派、指定购买等行为。

商业经营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投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