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二)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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