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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