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应当设置中医管理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专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发展中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