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研制开发中药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挖掘、整理有重大价值的中医文献或者捐献有独特疗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四)名老中医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2